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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供應商不簽合同違法嗎?

發布日期 2018-08-22 00:00:00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一旦中標,如無正當理由,就必須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如果供應商隨意放棄中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什么理由是正當理由?供應商中標后,什么情形出現可以放棄中標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信息化建設項目公開招標。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供應商A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放棄中標資格。原因是投標產品中設備的生產廠商拒絕供貨,無法按期履約。為什么生產廠商不供貨呢? A公司的說法是,生產廠商支持的那家經銷商沒有中標,所以拒絕為其他經銷商供貨。A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后,以生產廠家不予供貨為由,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聲明放棄中標資格。于是,采購人只好選擇了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簽訂了合同。

  這個案例引出兩個問題,第一,生產廠商拒絕供貨,是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正當理由”嗎?第二,供應商中標后,有哪些正當理由可以放棄中標?

  先聊第一個問題。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不簽合同,都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供應商如果是經銷商,在投標前一般都會向生產廠商聯系貨源,進行投標項目報備。這樣一來,生產廠商就掌握了經銷商投標和履行合同的命脈。一旦廠商背棄承諾,拒絕供貨,中標供應商就無法簽訂并履行合同。于是,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放棄中標資格,就成了必然的選擇。

  這種情形下放棄中標資格,不是中標供應商自身的原因,而是不得已而為之。那么,廠商不供貨拒簽合同屬于有正當理由嗎?我們知道,供應商取得生產廠商的投標授權,是生產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契約關系。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投標響應方案前,就應當預測到中標后簽訂并履行合同可能遇到的風險。生產廠商拒絕供貨,或者投標產品停產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投標商自行承擔。中標供應商違約的損失,可以向生產廠商主張民事賠償。因此,生產廠商拒絕供貨,并不是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正當理由。

  再聊第二個問題。供應商中標后,有哪些正當理由可以放棄中標呢?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什么是不簽合同的正當理由呢?《條例》沒作出明確的情形規定。但我們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不能簽訂并履行合同的“正當理由”,應當是指出現了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而言,不可抗力有三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例如地震、臺風、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為,例如征收、征用;三是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戰爭等。有這三種情形的,屬于不可抗力。供應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簽訂合同,放棄中標的,屬于正當理由,不承擔法律責任。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其他理由都不屬于不簽訂并履行合同的“正當理由”。

  所以,我認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供應商可以放棄中標資格,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除此之外,供應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在實踐中,供應商往往以中標、成交價格太低導致其虧本,或者其授權的制造廠商拒絕供貨等為由不簽訂合同。這些情形,均不應認定為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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