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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財政廳近日公布修訂后的《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新負面清單不再按貨物、工程、服務分類,同時取消了需合理設置的條款,明確了禁止在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中設置的,禁止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和既不能在資格條件中設置也不能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內容,共25項。
根據新的負面清單,禁止在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中設置的內容共3項,包括:設置企業法人,將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將國家已經發文取消的企業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條件的。
既不能在資格條件中設置也不能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內容共9項,包括: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的,如采購商品名稱與采購需求具體內容不對應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特指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要求供應商具有從業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
此外,禁止在評審因素中設置的共13項,包括:將非訂制的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級的檢測機構、指定某一個檢測機構、指定某一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和單獨將檢測報告作為評分因素的;評審因素未量化的,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的;將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及優、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為評審因素的;提出“優于”招標文件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體加分標準的;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產品再一次進行測試、試用或演示的;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要求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不符合(低于)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置最低限價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將供應商資格要求、企業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作為評分因素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所投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證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據了解,陜西省財政廳去年曾出臺《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7】84號),該負面清單涵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類。其中,貨物類和服務類負面清單分別列出91項和54項禁止設置和合理設置的條款,內容包含了資格條件、商務條款、采購需求及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四個方面,工程類負面清單中有53項禁止設置和合理設置的條款,內容包含資格條件、商務條款、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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