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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財政廳發布通知,對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關于甘肅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依據《甘肅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結合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項目實際需求,其采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及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可自行采購;采購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及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可通過甘肅省政府采購管理系統申報備案后,可委托屬地交易平臺進行采購;50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服務及工程政府采購項目在省級交易平臺實施。
對于協議供貨,《通知》指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可執行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確定的協議供貨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
關于車輛采購,《通知》明確,執法執勤車輛采購預算編制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車輛采購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統一按季度報批。
在預算編制方面,《通知》提出,省法院、省檢察院要督促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做好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工作,并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統一匯總上報,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采購預算,嚴禁無預算、超預算采購。
此外,《通知》還指出,省法院、省檢察院要切實加強對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定期不定期對各級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據了解,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此前印發《甘肅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資產統一管理實施方案》通知,明確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活動納入省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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