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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于近期出臺了《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從文件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區分并合理采取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有利于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和帶動作用,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秶鴦赵宏P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均明確提出,政府投資資金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頒布實施,將上述改革內容進一步法定化,使規范采取不同的政府投資安排方式、正確處理投資安排方式的主次關系,成為對資金安排部門的法定要求。
為了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相關要求,對政府投資資金各種安排方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進行統一規范,充分發揮不同投資方式的作用,我們從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出臺了《通知》,使我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更好地落實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政府投資條例》的規定。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共四部分、十五條。
第一部分闡述了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這四種法定安排方式的概念,并在概念釋義中明確了相應的適用范圍,為各級、各部門采取相應的投資安排方式提供基本依據。
第二部分規定了如何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條件。明確對中央本級的資金,其安排方式由我委根據《通知》的規定具體把握;對支持地方、由地方安排到項目的資金,其資金安排方式由我委在投資專項中提出要求,明確每一種資金安排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安排條件。
第三部分從程序和方法上規定了如何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要求,主要是要求我委安排的具體項目的,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第四部分對其他相關事項,即投資資金的財務管理以及今后投資方式的創新、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前期工作費的特殊情形等作了銜接或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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