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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潛在投標人公平參與投標競爭,是招標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與保證。在這方面,《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也不得對潛在投標人進行歧視對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進行標段劃分,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在現實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著各種方式的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甚至愈演愈烈。今日中國比地招標網發布了關于招標人哪些行為屬于不合理條件限制,排除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排除潛在投標人的法律后果等信息。
招標人在不合理條件下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行為是什么?
遇有招標文件內容不規范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限制、排除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中標候選人:
"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者或投標者提供有區別的項目資料",該行為已被懷疑在招標人和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
第二,"所設定的資格、技術、業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稱或與履行合同無關",即對特定投標人設定不合理的條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具體行政區域或者具體行業的業績、獎項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評標標準",是一種違反資格審查和評標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限定或指定某一特定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屬于招標人的傾向范圍,并排除其他供應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了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除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招標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該法的條文如下: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對構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予以處罰:(一)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投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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