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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可以選擇在國家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和資質預審公告嗎?

發布日期 2020-11-10 14:20:43

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必須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發表。如果招標人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和資質預審公告,則視為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或避免招標,可能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對于非法必須招標項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招標人可自愿選擇是否在國家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和資質預審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改)(主席令第86號)第16條第1款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憤怒刊物、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改)(國務院令第709號)第15條公開招標項目,應按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領取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并在國務院發展改草部門依法指定媒介發布。

不同媒體發表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內容必須一致。

指定媒體發布必須依法投標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投標公告,不得收費。依法制定必須投標的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應使用國務院發改部門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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