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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價格”進行了分析。準確理解這些“價格”的含義,理解其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配套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有助于我們以清晰的思路和合法的方式開展招投標組織實施活動。在招投標活動中,不管是招標人、投標人還是評標專家,都會遇到有關“價格”的問題。經過梳理,大致可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報價”劃分為四大類十個類別。文章就各類“價格”的含義及《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闡述。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列明的價格
一、投標最高限價和標底。
(1)投標的最高限價。標底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可接受的最高標底或最低標底價格。標底的確定,要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招標范圍,綜合考慮有關規定、市場要素價格水平和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方案等因素。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1(5)條規定,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予以否決。
應當指出,招標人可以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投標限價。1)標底。標底是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招標范圍,結合有關規定、市場要素價格水平和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方案等,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科學預測預期價格,在評標時對投標報價進行競爭性和合理性分析的依據。
有關標底保密的規定,可參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公開標底以及如何在評標中使用標底的規定,可參見第40條、第50條。三、投標限價上限與標底的區分。從最高投標限價和標底的定義來看,標底是招標人的期望合同價格,而期望合同價格的最高限度是招標人能夠接受的最高投標限價。標底可能會高于標底,但絕對不能超過最高限價。
標底無保密要求,標底需保密,標底的泄露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招標過程中,最高限價和標底必須向投標人公開,公開的時間和方式不同。招標文件應公布投標限價上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最遲也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以補遺文件的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投標項目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并在開標時需予以公布。2.暫估價和暫列值。
(1)暫估價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暫估價的定義是:“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價款的金額,這些金額是不可避免的,但暫時無法確定?!?/p>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對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價格進行的臨時估價?!?/p>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中,都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并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2)暫列金額。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暫列金額的定義是:“在工程量清單中暫時列入合同價款的一項金額”。
暫時列明的數額大致可歸納為:①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服務尚未確定或無法預見的采購;②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對合同約定調整因素的出現進行了價格調整,并對所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進行了費用調整。三、暫估價與暫列值的區別。根據對暫估價和暫列值的定義及使用,可以看出,暫估價是暫時無法確定但必然發生的價款,暫列值是暫時無法確定且可能不發生的價款。
因暫估價、暫列金額均在招標文件中由招標人確定,不屬于競爭性報價范圍,故在采用綜合評標法評標時,應采用扣除暫估價、暫列金額的投標報價進行價格評分。2.投標人在標書中明確報價的“價格”
一、投標報價。
就工程項目而言,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招標范圍和要求,綜合考慮有關計價方法、定額、市場要素價格水平、規費、稅金、企業成本、利潤等因素,報出的工程合同價格。標書總價應與部分工程造價、措施工程造價、其它工程造價及規費、稅金總額相一致。二、綜合單價。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對綜合單價的定義是:在一定范圍內,完成指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風險支出。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表均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按照規定,綜合單價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暫估價單價等。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所確定的“價格”
一、投標報價。
評標費是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時,根據招標文件所規定的原則,對有算數錯誤和其他錯誤的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后的費用,該費用是用綜合評標法評定價格和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投標價格的基礎。
凡規定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均應按低價優先的原則計算,具體辦法可參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準則(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第十二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估法實施規范"(試行)第十四條還規定,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中,如果某一投標人的標書報價超過全部有效投標人標書報價平均數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超過40%以上),則不得推薦為中標人。二、評標基準價格。
利用綜合評估價法進行評標時,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基準價格的計算方法,以及有效投標人的評標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數量關系,從而計算出有效投標人的價格評分,即評標基準價格。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評標基準價應是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即有效投標人的最低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它招標項目投標報價一般采用算數平均法或算數平均法乘以預先確定的基準價格系數作為評標基準價格。
根據招標工作的實際情況,將有效報價的算數平均或算數平均乘以預先確定的基準價系數作為評標基準價,容易出現投標人采用串標方式將其投標報價落在最優價格區間,從而獲取最高的投標報價的現象。以有效投標人的最低價作為評標基準價,能有效地減少此類圍標串標行為。招標人對中標人的確定和合同簽訂的“價格”
一、中標價格。
《中標通知書》中所附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中的“中標價”,與《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配套規章中所稱的“中標項目金額”,意思相同,均指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依據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中標項目合同金額。這一數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中明確,并且必須與隨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所簽訂的書面合同數額相一致。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所簽訂的書面合同,其標的、價格、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不得以其他背離合同實質的方式再行訂立。二、合同價格。
可將合同價格分為簽約價格和竣工結算價格兩種。
例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將合同價定義為“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格,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的合同總價格”,而《竣工結算合同價》定義為“發、承包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合同約定,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的工程變更、索賠和價格調整,是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后,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金額”。
簡言之,簽約合同價即為簽約時的價格,竣工結算合同價即為工程竣工驗收后實際發生的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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