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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移動招標網-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界限模糊的問題如何解決?上周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必須招標條例》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必須招標范圍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本通知是對《關于必須進行項目招標的規定》(以下簡稱16號令)和《關于必須進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標范圍的規定》(以下簡稱843號文件)的解釋和補充說明。
《通知》詳細闡述了國有資金的定義、工程項目中單項采購的認定和適用、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服務范圍、合并采購原則、總承包項目招標和政府采購項目的適用等內容。,澄清了當前認定一個項目是否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的許多實際問題,從而有效解決了“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界限模糊的問題。它還強調買方在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中的自主權。
一個。
銜接上位法界定“國有資金”
1.將“預算資金”規范為“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
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
2.引用《公司法》解釋“擔任或領導職務”。
出資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投資額或者持股比例低于50%,但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上可以控制項目的建設,也是控股或主導地位。我國資金比例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通知》將原規定中“預算資金”和“控股或主導地位”兩個關鍵概念與上位法聯系起來,解決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因概念界定模糊而無法準確確定該項目是否屬于“國有資金”的問題。
兩個。
建立個人采購的“獨立參考標準”原則。
通常同一個建設項目往往包括施工、設計、監理等各種合同。過去,當人們認識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時,就出現了“800萬個建設項目中,是否應該招標50萬個設計”這樣的問題。為了嚴謹起見,很多投標人都樹立了“一標達標,全部招標”的理念。
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格估算標準的,必須進行單項采購招標;本項目未達到上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要求的招標范疇
以上原內容明確了單項采購“獨立參照標準”的原則,即同一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施工、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和工程服務,分別按照400萬、200萬、100萬的標準確定,是否屬于依法招標的范疇。單個項目的不同類別之間以及同一類別的不同項目之間的識別是相互獨立的,沒有相關性。
三。
確定了工程服務的范圍。
原16號令對工程服務的描述是“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而“等”字的存在也干擾了依法必須招聘的項目范圍的確定。除此之外,1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修訂稿)》第三條,將工程造價服務納入了工程服務范疇(但在最近網上流傳的《修訂稿審查稿》中,可以看出沒有造價數字)。
對于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未明確列出的服務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不得強行招標。
工程服務范圍明確界定為勘察、設計、監理,其他項目不強制招標。此外,“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的范圍也在原文中明確列出。
四個。
對并購采購的原則進行了規范。
原16號令中“可合并”的措辭也模棱兩可,導致很多投標人在實際操作中戴上了“肢解工程規避招標”的帽子,“可合并的要合并,不可合并的要合并,可合并的要創造,也要合并”。本通知解釋“可以合并”。
根據實際項目,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以上描述規范了項目合并的原則,有效解決了“合并或不合并”的問題。
五個。
新工程總承包的認定標準。
自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提出“推行總承包制度”的改革任務以來,總承包制度在各領域積極推進,住房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配套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工程總承包是施工、勘察、設計和重要材料設備幾個項目的組合,16號令對此沒有準確的標準。
只要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服務和其他部分的估算價格之一達到第16號令第5條規定的相應標準,就應進行整個總承包合同的投標。
通知中增加了總承包必須依法招標的標準,即只要單項達到相應的400萬、200萬或100萬,整個總承包工程都要招標。解決了工程總承包必須依法招標認可的空白。
六個。
強調購買者的自主權。
通知強調,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享有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傾向的規定》(征求意見修訂稿),該規定在《工程項目必須傾向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傾向范圍規定》(發改規[2018]843號)中。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本通知的內容與4月20日的《條例》內容高度相似。
雖然本通知沒有像業內預期的那樣縮小依法招標范圍(其文件性質不允許如此),但通過16號令和834號文件的詳細說明和明確列舉,收緊了依法招標的籠子,體現了國家在招投標領域不斷深化“配送管理服務”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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