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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流招標網-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是什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
為了加強政策引導,進一步做好《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令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標范圍規定》(發改法規〔2018〕843號)的貫徹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一,關于國家基金的使用問題。第二條第(一)款「預算資金」,系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款中的“控股或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或其持有的股份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的股東;其出資額或持股比例雖不到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股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控股或主導地位。在項目中國擁有資金的比例,應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的總和計算。
㈡關于項目和單項采購之間的關系。對于16號令第二至第四條和843號文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項目,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所列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如未達到上述單項標準的,不應列入16號令所列單項采購。
㈢在招標范圍內列舉事項。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及16號令、843號文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未作明確列舉的服務事項,以及843號文第二條未作明確列舉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依據的,不得強制招標。
㈣在同一項目中進行綜合采購。第六條規定:“同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如果合同估算價總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可以合并計算投標報價,并進行招標”,目的在于防止發包方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科學、經濟、可行的要求,對同一項目中適合同時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進行合并。
第五,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部分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實行估算,只要其中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所規定的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達到四百萬元以上,或貨物部分估算達到二百萬元以上,或服務部分估算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就應進行總承包招標。
規范以下規模標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以及843號文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項目,其建筑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所列規模標準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國企可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低于標準的大型工程項目采購制度,促進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各地要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所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作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要繼續深化招投標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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