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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招標網-電子招標交易平臺投標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2020-11-12 09:55:05

中國建設招標網-電子招標交易平臺投標注意事項?《招標投標法》的修訂是一件備受業界關注和期待的大事。在國家發改委和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的組織下,經過了幾輪網上征求意見、拓寬視野、多方討論論證?!墩袠送稑朔ㄕ髑笠庖姼濉敷w現了行業智慧,總結、吸收和總結了《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20年來的經驗教訓,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推進電子招標,增強公開透明性,提升招標的科技含量;

二是依法提出異議和投訴處理程序并完善,明確救濟渠道,建立糾錯機制;

第三,提出了發揮政策功能的相關要求,恢復了公共采購的自然屬性,體現了公共采購監管的經濟功能;

第四,引入招標人與中標候選人之間的談判機制,以提高投標質量,體現投標的靈活性和適用性;

第五,法律修訂草案中有許多“令人鼓舞”的提法,既考慮了靈活性,又考慮了剛性,反映了法律的溫度;

第六,針對長期存在的虛假招標、效率低下、公信力不足等問題,設置了很多條款,體現了法律的完善和進步,體現了法律修改的初衷。

認同法律修改的原則和方向。

自2000年以來,我一直在財政部門從事政府采購立法、政府采購監管、中央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實施等工作。近年來,我主要從事電子采購系統的研發和營銷以及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采購管理改進的對標交流。經過20年左右的工作經驗,對《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大法律體系的運作以及國有企業的采購有一定的經驗和了解。關于法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新技術應用、電子招標、提高透明度、設定招標時限、充分發揮政策功能、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將政府采購招標活動納入《招標投標法》約束調整范圍等方面的利弊。,并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議供討論和決策。

第一,關于新技術的應用。

在總則中,建議增加一條:國家支持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應用,不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透明度、標準化、數字化、標準化水平。

有一種觀點認為以上內容都是正確的廢話,新的技術形式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有些屬于階段性技術(比如5G),法律上不應該體現,也不需要體現。事實上,這些內容對于鞏固“互聯網+招投標采購”的成果,明確招投標活動的發展方向,增強招投標的科技含量具有深遠的意義。

時隔二十年,我們要努力把新版招標投標法建設成為充滿科技含量、體現新技術、新理念的公共采購法。

二、關于電子招投標。

(一)賦予第三方電子招標平臺法律地位。建議增加“國家以數據電文形式推進招投標活動,鼓勵發展第三方電子招投標平臺,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改善招投標服務供給”的表述。

國務院、國家發改委和中國招標協會多年來大力支持第三方電子招標平臺的發展,減少了低水平重復建設,為招標服務供應市場創造了競爭環境。在修改法律時,建議成為法律,賦予法律地位,體現立法意志。

以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為例:

八、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招標服務供應的促進。為確保網上開標和遠程評標,滿足開標和評標網站的需求,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各地要注意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增加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和開標和評標網站的服務供給,允許投標人選擇依法規范、符合市場主體建設和運營行政監管要求的電子招標交易平臺進行投標,探索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允許在社會化交易場所進行開標和評標。

另一個例子是:

2014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6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和運行的通知》明確指出,“交易平臺由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投標人等法人建設和運營,支持招標代理機構、軟件開發企業等第三方實體獨立建設和運營”。

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明確要求“鼓勵電子交易系統的市場競爭,各地不得限制或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和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地方。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探索利用社會力量建設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

(二)將內涵明確的“全程電子招標”概念上升為法律。一是要體現傳統招標與電子招標的明顯區別和政策導向;第二,要遏制傳統紙媒和電子雙軌并存的長期現象,不降低成本,不提高效率;第三,針對電子招標概念模糊、內涵不清的問題,將電子招標的全過程提到法律層面。

(三)體現政策激勵和政策傾斜。關于電子招標開標時間的規定,如果電子招標項目的開標時間能夠相對于傳統招標適當縮短,則能夠促進電子招標的發展和普及,促進招投標行業從傳統向電子的轉變??s短投標周期將是促進電子投標發展的有力政策措施。否則,新《招標投標法》無法指導電子招標投標政策。修改稿中的全過程電子招標周期可以縮短五天的系統設計,力度不夠。因此,建議增加以下語句:

如果實行全過程電子招標,開標時間可以在法定時間的基礎上縮短30%,最短時間不應少于7天。

三、關于提高招投標透明度。

參照相關政府采購法規(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令第87號),建議增加“主要中標人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專家評審名單”等表述,使兩個法律體系之間的透明度趨于一致。

建議借鑒政府采購透明度的相關規則,“披露合同文本和變更信息”。

四、關于強化招標人的主體責任。

在法律修改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應淡化評標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分離評標,強化招標人的主體責任。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可以不注明順序,但一般推薦三個,招標人按標準選擇中標人。

現實是大量招標項目只有三五個標書;20年前,在《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之前,采購人是主要責任人。我們需要螺旋上升,而不是回到原點。至于強化招標人的主體責任,這是招標法的一個重大方向調整,有一定的風險,需要認真研究,充分論證,試點驗證。

強化招標人主要責任的方向是對的,但如何體現強化很重要,嚴禁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在我看來,在招標人和評標專家之間建立制衡機制是一種折中的選擇,即如果招標人可以對專家的評標意見和結論提出異議,導致結果發生變化,則應當公布變化的結果和原因,并接受公眾監督。

繼承和完善專家評審制度,體現招標人的主體責任,是一種務實的選擇?,F行招標投標制度的規章制度中沒有相關的表述,需要在法律修訂中補充。

五、關于政策功能。

本次法律修訂建議借鑒吸收政府采購發揮政策功能的有益做法,彌補原招標投標法的不足,這也是國際上公共采購的普遍做法。在各種政策功能中,支持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等的表達。很容易達成一致。但是,我們都知道,購買國內商品和服務是政策功能的核心和靈魂,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各國相互尊重,出現在公共采購的法律規定中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內部流通的歷史背景下,這是我們通過公共采購交易規則來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未來簽署GPA政府采購協議后,將通過啟動法律修訂來取消該條款。但考慮到這一法律規定在當前貿易戰背景下的超敏感性,不應將其表述為最佳政策,而應在修訂說明中明確表述給立法決策機構和公眾,以獲得廣泛理解和支持。

六、關于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為招標投標行業自律、規范行為、培育市場、促進我國招標投標行業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努力,但其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存在主觀能動性、授權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確等問題。借鑒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等專業組織的職能和作用,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以下內容:

充分發揮招標投標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作用,促進行業能力建設和專業化、標準化。

七、關于政府采購招標。

政府采購招標和法定工程招標的規則基本相同,各有千秋。它們在兩條軌道上運行,具有明確的邊界,并呈現出一種健康的制度供給競爭態勢。在修訂《招標投標法》的過程中,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納入《招標投標法》約束調整的范圍并不必要,也不迫切,建議不要涉及政府采購。

從長遠來看,有可能兩法統一,招標規則被涵蓋在政府采購這個寬泛的法律體系中,而不是反過來。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兩法融合的時機尚不成熟和現實,但新《招標投標法》不應回避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因為這是業界所期待的。建議僅將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納入《招標投標法》約束調整范圍,對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所述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貨物和服務,以招標方式采購的,以及《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八、關于相關監管要求。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履約等。,在法律的修改上,建議比較有原則,不要太具體,既體現了法律的高度,也為實施細則的制定留有余地。法律及其實施細則是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不是取代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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