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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標采購網-政府采購關于保證金的問題

發布日期 2020-11-13 11:06:00

河南招標采購網-政府采購關于保證金的問題,雖然政府部門采購有關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將保證金的扣除做為必需階段,但為確保新項目的順利開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能夠在采購文檔中規定供應商遞交保證金。對于此事,近些年業內也在號召:“撤消保證金的作法不適合搞‘一刀切’”。

此外,有關保證金的遞交時間、退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國家財政部令第74號)等對于此事均有要求,即保證金也是有“有效期限”。下邊這起案子便是由保證金遞交的截止時間及退還而造成的。

案件簡述

某代理機構受采購人授權委托,選用政府采購方法采購一批廚具設備新項目。第一次采購抽獎活動后,因法律規定緣故做出了再次進行采購主題活動的處分決定。因此,代理機構公布了此項目地第二次采購公示,新項目按期開展。在新項目正式開始當日,現有四家供應商前去報名參加交涉并送到響應文件。在現場,代理機構發覺A供應商未在新項目打開的前一天按交涉文檔要求將保證金匯到特定銀行賬戶,遂拒絕接收了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緣故是代理機構在第一次采購抽獎活動后,按照規定將報名參加新項目回應供應商(含A供應商)的保證金退還至各供應商銀行帳戶,但A供應商未立即關心其企業銀行帳戶信息內容,誤以為第一次遞交的保證金代理機構未退還,第二次回應時可持續第一次遞交的保證金。

彼此在現場產生矛盾,A供應商稱,代理機構退還第一次保證金后,應告之一聲,而且其在報名參加別的地區的新項目時,同一新項目出現第二次、第三次公示后都是會持續第一次遞交的保證金。代理機構稱,新項目完畢后,代理機構已按照規定退還了保證金,更何況第二次的采購主題活動不可以明確A供應商是不是會再次報名參加該新項目,代理機構沒有告之的責任。

之后A供應商依規提出異議,并對提出質疑回應不滿意向行政機關提到舉報。行政機關依規審理A供應商的書面形式舉報,依據有關被告方的書面報告及其調取的新項目檔案文件發覺,第一次采購抽獎活動后,代理機構在要求期內,將報名參加回應供應商的保證金退還;A供應商報名參加第二次采購主題活動,未出示合理保證金的證明文件。由此,行政機關駁回申訴了A供應商的舉報。

另查清,交涉文檔要求,回應供應商的保證金須在新項目打開前一天17:30以前到賬(特定帳戶),不然失效;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按照規定送到,但代理機構以未提交保證金為由拒絕接收了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的個人行為不善,行政機關勒令采購人改動交涉文檔后,再次進行采購主題活動。

難題引出來

一、是不是必須扣除保證金?

二、有關保證金的退還,有什么要求?

三、保證金是不是合理,該由誰作出評定?

四、保證金遞交的截止時間是不是可提早?

實例淺析

在是不是必須扣除保證金的難題上,政府部門采購有關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將扣除保證金做為采購主題活動的必需階段;采購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機構可融合采購新項目的特點,在采購文檔中明文規定供應商是不是務必遞交保證金。因而,針對近些年一些地區撤消保證金的作法,業內也在號召并注重:“此類作法不適合搞‘一刀切’?!?/p>

有關保證金的退還,小編覺得,供應商遞交的保證金,除采購文檔中要求未予退還的情況外,不論是交易量供應商(自合同簽訂生效日五個工作日之內)還是未“選中”的供應商(自中標通知傳出生效日五個工作日之內)均有確立的退還要求,所有人都不可無端占據供應商的保證金,更不可設定不科學條文做為未予退還保證金的嚴苛標準。

本新項目代理機構在第一次采購抽獎活動后,在要求期內退還了A供應商的保證金,合乎有關要求,且沒有要求退還保證金后需告之供應商。

那麼,保證金是不是合理,該由誰作出評定?

最先,若采購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機構在采購文檔中明文規定務必遞交保證金的,還務必確立遞交的額度(不可超出采購項目計劃額度的2%)、交易量和未成交供應商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限期及其未予退還的情況。

次之,當采購文檔中明文規定務必遞交保證金的,保證金應歸屬于回應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若供應商未依照采購文檔的要求遞交保證金的,其回應失效,不然,就失去遞交保證金的實際意義。

再其次,依據案子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對于供應商保證金是不是合理的結果,應歸屬于審核意見的構成部分,由評審專家按照采購文檔中要求的審查方法和規范作出,而不可由采購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機構在交涉當場上“堅決”作出有關評定并拒絕接收響應文件。

針對保證金遞交的截止時間能否提早的難題,類似此案狀況,將保證金截止時間列入新項目打開的前一天的某一時間,那是不是能夠提早二天或五天?小編覺得,不管采購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機構出自于如何的目地,都不可損害供應商的支配權。保證金即然歸屬于回應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回應截止時間以前供應商就有權利決策是不是報名參加回應,將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提早,降低了供應商是不是報名參加回應的辨別和管理決策時間,對潛在性供應商不合理。

法律法規連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國家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理應在采購抽獎活動后立即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本身緣故造成 沒法立即退還的以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理應在成交通知書傳出后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交易量供應商的保證金理應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保證金未予退還:(一)供應商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銷響應文件的;(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出示虛報原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拒或交涉文檔、詢價采購通知單認同的情況之外,交易量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合同的;(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別的供應商或是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五)采購文檔要求的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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