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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爭性談判中,第一次報價需要在唱標時公開報出來嗎?
答:不行。競爭性談判項目的評審環節要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安排唱標,那么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標。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還需要專家論證嗎?
答:需要。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這就是說,公開招標投標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財政部門提供材料時,需要組織評委會或者3名以上專家論證,并需要出具論證意見和材料。
競爭性談判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嗎?
答:競爭性談判適用最低評標價法,不適用綜合評分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競爭性談判項目只有兩家供應商到場,可以進行談判嗎?
答:不可以,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競談項目的談判過程可以公開進行嗎?
答:競爭性談判項目必須在嚴格保密下進行。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項目,聯合體的每一家都得交保證金嗎?
答: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競爭性談判文件最少發售幾天?
答:最少3個工作日。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參與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的資格性審查由誰來負責?
答:由談判小組來負責。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競爭性談判項目,可以不抽取供應商,改成公開報名嗎?
答:可以,《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競爭性談判項目第一輪報價能否作為第二輪的最高限價?
答:這種要求不合理,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支持,談判過程中,可能會改變采購技術或服務需求,供應商報價只要不超過采購預算就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來源:政府信息采購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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