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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丨招標人應事先為評標做哪些準備工作?

發布日期 2019-07-01 00:00:00

問:哪些人不能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答: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問:開標后是否可以接受投標人的降價函或降價聲明并作為評標、定標的依據?


答:  不可以!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遞交的文件均不能接受。


問:招標人應事先為評標做哪些準備工作?


答:至少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依規定確定評標專家;


    (2)確定適宜的評標地點及評標條件;


    (3)準備好評標用的設備、表格等;


    (4)準備好招標文件、澄清修改和所有投標文件;


    (5)開標記錄;


    (6)其他配合性工作。


問:怎樣產生評標委員會主任?


答: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推舉或招標人指定。


問:招標人是否可以在評標前拿出一份評標細則由評標委員會討論通過,并按其評標?


答:不可以!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問: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否定招標文件中的某幾個評標標準而重新制訂、添加評標標準?


答:評標委員會的權力就是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沒有權力修改與制訂評標標準。如果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均認為評標標準和方法制訂的不符合法規,可以提出書面報告判定本次招標無效,招標人重新依法招標。




來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理論與實踐》

作者: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專家 毛林繁博士

責編: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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