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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扶貧小額信貸重點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其中提到,積極探索風險分擔形式,鼓勵引入政府性擔保機構分擔風險,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推廣特色農產品保險、人身意外險、大病保險、扶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發放扶貧小額信貸時,不得強制搭售保險、強行參保(擔保)等。
《通知》明確,進一步發展扶貧小額信貸必須堅持兩手抓、兩促進,即一手抓精準投放,能貸盡貸;一手抓規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風險。
《通知》從堅持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切實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信貸資金需求、穩妥辦理續貸和展期、妥善應對還款高峰期、進一步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分類處置未直接用于貧困戶發展生產的扶貧小額信貸、強化組織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規范健康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具體措施。
《通知》重申了扶貧小額信貸的政策要點,即堅持“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對象應包含已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年齡上限可放寬到65周歲。扶貧小額信貸及續貸、展期在脫貧攻堅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通知》強調,扶貧小額信貸要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貧困戶發展生產,不能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資平臺、生產經營企業等。
在切實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信貸資金需求上,《通知》指出,引導銀行機構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開發既能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多元化信貸需求、又能實現商業可持續的信貸產品。
《通知》指出,脫貧攻堅期內,在貸款戶符合申請扶貧小額信貸條件、具有一定還款能力、還款意愿良好、確有資金需求、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無需償還本金辦理續貸。續貸期限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項目、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只能辦理1次續貸。對符合申請扶貧小額信貸條件、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償還到期貸款的貧困戶,經辦銀行可為其辦理貸款展期。一年期以內的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展期,辦理展期的貸款繼續執行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通知》要求,穩妥處置逾期貸款,妥善應對還款高峰期。進一步完善風險補償機制,科學合理確定風險補償金規模,明確風險補償啟動條件及程序。對已發放的、未直接用于貧困戶發展生產的扶貧小額信貸,要加強監管,建立臺賬,分類處置。
《通知》指出,各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機構精準合規發放扶貧小額信貸,加強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積極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進一步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對扶貧小額信貸不良率高出銀行機構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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