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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下午,在14屆全國政府采購監管峰會的監管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采購組織處副調研員李昌錦在會上做了“人民銀行采購需求審核實踐”的主題發言。采購人負責編制并提供采購需求,那么集中采購中心如何合理合規的審核采購需求是一個重要課題,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又是如何做的呢?
首先從采購需求角度來了解一下人民銀行的采購業務。據介紹,人行采購中心的服務對象是總行各司局及相關事業單位,采購標的包含信息化、貨幣清分設備、電子設備批量采購等,在多年業務實際摸索中,采購人已積累了一系列的采購需求文件模板,例如采購需求包括項目背景、供應商要求、采購標的、履約時間地點、技術功能要求、服務要求、驗收內容與標準、付款、保密等組成要素。
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把握審核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即認識到采購需求是實現物有所值的決定性因素;梳理采購需求編制存在的問題;總結采購需求審核基本原則。
正視采購需求的重要性
采購需求是對采購標的的具體完整描述,是采購項目執行的起點。
需求很大程度影響到采購中心編制招標文件、擬定交易規則、明確履約驗收標準,影響供應商制定技術配置方案、對招標文件做實質性響應、評估工作量,影響評標專家如何基于評審因素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打分。
這其中的機理可以運用倒推法來闡釋。公開招標的評審方法主要是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核心是對技術服務的響應情況評分,技術服務評分的依據是評審因素的量化與分值設置,評審因素來自于采購需求中的供應商能力要求、技術服務要求中的重要指標與一般指標。所以,源頭還是在于采購需求。
梳理采購需求編制存在的四類問題
在日常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采購中心接受管理部門下達的采購任務后,依據采購人提交的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對采購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再提交采購人確認。這些審核意見有:供應商資格要求與國家有關規定沖突的問題;采購需求中不可偏離條款是否明確;采購需求“酌情打分”等缺乏評分依據;評分條款設置缺乏合理性;服務起止時間不明確;指標描述不嚴謹;案例要求不清晰等。
采購人提交采購需求存在的問題可歸總為四大類。第一類問題,存在排他性、歧視性,導致監督風險增大。采購中心堅持“依法合規”原則,這一類問題已不多,當前的審核重點是用戶單位在采購需求中設置一些強制性、超出實際需求的技術能力服務要求,但可能帶來供應商的質疑,直至向財政部投訴。第二類問題,采購需求存在要素不全、要求不具體不明確,因在投標中供應商要求澄清而降低了采購效率。采購中心審核采購需求、采購人調整完善采購需求,都需要消耗時間,如果后期因供應商澄清或質疑而再次發布變更公告,可能還需延遲投標截止時間,導致采購周期拉長。第三類問題,技術服務要求未能實現客觀化描述,難以有效提取評審因素,影響采購質量。采購項目,尤其是開發類服務項目,最怕最終以類似“最低價”形式中標,不同供應商的技術服務得分拉不開差距,其問題癥結就在于未能從采購需求中對供應商實施能力、所投入軟硬件資源、現場保障、人員團隊等方面提取評審因素、制定量化標準及分值設置。第四類問題,采購人、采購中心各自經辦人員的專業性水平、業務熟練程度。
審核采購需求的五個基本原則。
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結合業務實踐,總結出了需求審核的五個原則。
采購需求的合規性,尤其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與采購任務書的一致性、匹配性。
采購需求的科學性、完整性、一致性,包括審核采購需求組成要素的完備性、合理性,各要素是否具體明確,各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協調性、一致性。
“寬進優選”原則,降低供應商準入門檻,擴大供應商可選擇范圍,促進項目充分競爭,提高項目競爭性和成功率。
采購需求的項目可操作性,便于采購中心據此編寫采購文件、擬定交易規則、明確履約驗收標準,便于供應商據此制定技術方案、評估工作量及報價,便于用戶單位據此進行履約驗收。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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