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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拍賣標的的限制你知道多少?
什么是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對于委托拍賣的物品,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拍賣標的時應注意對委托人身份進行認定,對委托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買賣標的進行審核,如標的權屬無法明確或拍賣的整體意義不大,應果斷放棄,避免風險和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最后簽署委托拍賣合同。簽署合同時應盡量周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闡述清楚,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拍賣標的限制
首先,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其所有權不得轉讓,故這類“物品”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當然對于礦藏的開采權,森林、草原、山嶺、荒地等的使用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條件地進行拍賣的。
限制拍賣物品的范圍主要包括:房地產拍賣要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委托國有綜合拍賣企業或國有房地產專業拍賣市場予以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形式出讓,應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法律規定;文物拍賣要經過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批準,并委托國有綜合拍賣企業或國家文物專業拍賣企業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拍賣企業拍賣;國有資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委托國有綜合拍賣企業拍賣。
對于國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銀、烈性麻醉劑和毒品,以及外幣等,依法只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在特定的主體間進行買賣或交換,其拍賣也只能在此范圍內進行。
拍賣標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盡管絕大多數物品都可以作為拍賣對象,但也不能就此得出所有物品和權利都可以進行拍賣的結論,我國法律對于部分物品的拍賣也是分別不同情況有所限制甚至是禁止拍賣的。
《拍賣法》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第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據此我們說,在我國,除法律規定禁止拍賣的物品不得拍賣,限制拍賣的物品要依法履行有關手續方能拍賣外,其他物品或有關權利均可以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交易。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拍賣標的限制的相關知識點,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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