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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供應商提供的技術支持服務是免費的,按某招標文件相關要求,需要體現在分項報價表里,這一項可以填寫“0”元嗎?
曹石林:一般招標文件都會規定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時,要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采購需求、合同條件合理報價。投標報價既不得超過采購預算,也不得超過項目設置的最高限價;提供價格構成明細,即分項報價明細表時,投標供應商不得 “免費”或“贈與”,也不得進行“零”報價。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也明確提出,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所以,供應商在分項報價表里,這一項填寫“0”元涉嫌違法。
問:在參與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有時通過看投標報價,就能感覺到幾家投標供應商之間有圍標、串標的嫌疑,但苦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究竟如何才能準確判斷出投標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圍標、串標的情況?
曹石林:串通投標屬于法定情形?!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幾種情形,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投標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視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問:某教學儀器設備采購項目,A供應商中標,中標后A供應商將項目中涉及的部分家具采購分包給B供應商,B供應商又分包給了C供應商,C供應商供貨安裝之后,時間過去了半年,B供應商遲遲不付款,并稱自己也沒有收到A供應商的項目款,而A供應商稱因為采購單位還未支付款項。由于事先合同中并未約定資金支付事項,為此C公司很苦惱。采購項目分包應注意哪些事項?項目分包之后,能否再一次進行分包?
曹石林:《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87號令第三十五條作出更為細化的要求,即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因此,上述案例中,B公司再次分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投標供應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招標文件關于分包的規定,避免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例如,分包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分包的金額是多少、對第三人的資質有哪些要求以及分包項目資金如何支付等。
問:A供應商買了招標文件,后來因為種種因素最終沒參與項目投標,項目中標結果公示之后,A公司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請問A公司可以對中標結果進行質疑嗎?
曹石林:《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明確提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購買了招標文件,而沒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可以質疑采購文件和采購過程,但是不可以質疑采購結果。因為該供應商都沒有參與投標,項目的采購結果又怎么會損害到其合法權益。
問: 一個公開招標的辦公家具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為小微企業的,應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其中,5家供應商前來投標,A、B兩家為經銷商,按規定都提交了本企業的《中小企業聲明函》,B同時還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產廠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A、B兩家企業是否是小微企業,如何認定?
曹石林:供應商想要享受小微企業政策扶持和優惠,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即《中小企業聲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業;二是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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