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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 對于采購文件的澄清更正 這10個問題你搞懂了沒

發布日期 2019-09-02 09:17:17

公開招標項目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后,必須要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嗎?

 

  答:分兩種情況。如果澄清的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可以不用順延;如果影響投標文件編制,需要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代理機構可以在評標現場修改評分標準嗎?

 

  答:不可以。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確需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進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投標或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或響應人;不足規定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開標前19天,能不能對評標辦法進行整體變更呢?

 

  答:只要不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其他修改均可。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競爭性磋商項目,可以針對磋商文件發售期限延期和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延期,分別連續發兩個變更公告嗎?

 

  答:可以,注意最新公告中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墩少徃偁幮源枭滩少彿绞焦芾頃盒修k法》第十條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文件澄清修改后往后順延開標,那報名時間能相應延長嗎?

 

  答:可以,而且從公平原則來說也應該延長報名時間?!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前5天修改了招標文件,并在網上公告,但沒有挨個通知所有投標文件收受人,這么操作可以么?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修改不能改變標的,是指不能改變采購標的,還是不能改變采購貨物的參數?

 

  答:是指不能改變采購的東西,參數可以修改。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競爭性談判工程類項目,開標前24小時發現清單有問題,能否發變更公告延長開標時間?

 

  答:可以。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已發布公告的采購項目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開標?

 

  答: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如果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某采購項目在開標前因投訴暫停,重新啟動后原投標供應商需要重新報名嗎?

 

  答:無需重新報名,如對招標文件做出修改,發布澄清公告并延期開標。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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