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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投標產品的市場份額或市場占有率作為評審因素嗎?
答:市場占有率和市場份額與企業的營業收入等規模條件有密切關系,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在信用信息查詢記錄時,投標人為總公司,是否還要查詢其分公司的信用情況?
答:建議一并查詢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記錄應當視同總公司的不良行為記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采購進口產品可以使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嗎?
答:可以。《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廢標后的項目重新招標,原評審專家是否需要屏蔽?
答:不需要,這種不屬于法定規避的情形。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人員,能作為專家參加非本區域的項目評審嗎?
答: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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