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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為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立規

發布日期 2019-12-03 09:59:28

重慶市財政局近日發布《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其中明確,評價結果將與支付購買服務的費用掛鉤,并作為購買主體支付購買服務項目費用和以后年度優先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也作為財政部門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這將為政府購買服務帶上績效“緊箍咒”。


《試行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評價主體責任和范圍、組織實施、評價結果及應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屬于市級和各區縣發布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受益對象為社會公眾且符合三項條件之一的,應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購買服務行為的經濟性、規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開展評價,三項條件包括:社會關注度高的民生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一次性服務項目(服務年限在1年及以內)預算金額市級在500萬元及以上的、區縣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連續性項目(服務年限在1年以上)單次服務項目預算金額或在一個年度內項目資金預算安排市級在500萬元以上的、區縣在200萬元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財政部門及購買主體認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的其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在組織實施方面,《試行辦法》提出,財政部門及購買主體作為委托方,應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擇優選擇具備條件的研究機構、高校、中介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評價工作的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應探索通過加強培訓、考核等方式積極培育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除滿足委托方的具體工作要求以外,還應具備三項基本條件,包括:具有一定規模的專家隊伍或專業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中擁有相關中級職稱及以上或相關注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在5人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執業時間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沒有重大工作失誤、違法違規、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質量控制制度。


針對評價結果及應用,《試行辦法》明確,委托方應將評價結果與支付承接主體的購買費用掛鉤,在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時,應明確預留部分項目資金待績效評價完成后根據評價結果支付。評價結果作為購買主體支付購買服務項目費用和以后年度優先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也作為財政部門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試行辦法》還列出了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其中涵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投入、過程、產出、效果及滿意度等5個方面,具體涉及項目立項、績效目標、資金落實、采購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完成及時率、實際完成率、質量達標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購買主體滿意度、以及受益對象滿意度15個二級指標,指標體系還對各項指標的分值和評分標準做了細化規定。


《試行辦法》還提出,2019-2020年,市財政在市本級選擇2-3個項目實施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各區縣可根據實際選擇部分項目實施,逐步完善評價的形式、方法和路徑。從2021年起逐步擴大范圍,主管部門根據年初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按相關規定確定實施第三方績效評價的機構和項目。《試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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