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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邀請招標,概念里多了“隨機抽取”四個字,讓政府采購邀請招標這一采購方式在實務中面臨很多尷尬,所以不好用。
《政府采購法》并沒有給邀請招標下定義,只是在第29條里規定了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在第34條里規定了邀請招標供應商的產生方式。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原文?!墩少彿ā返?9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第34條規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從這《政府采購法》第34條的法律條文來看,在當初立法者的眼中,采用邀請招標時,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應該是很多的,否則,“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這句話就失去了意義。盡管《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邀請招標的第一種適用情形 “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意思是供應商數量比較少,但從邏輯上看,這種“少”是相對的。
但現實給立法者開了一個真實的玩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僅少,而且少的可憐,實務中不足三家是困擾政府采購程序走下去的一個常見問題!
《政府采購法》是2003年1月1日施行,2004年9月11日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條給邀請招標下的定義是: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長期以來,因為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問題,邀請招標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被束之高閣。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立法者意圖激活邀請招標,這一意圖主要體現在財政部87號令第14條關于供應商產生方式的規定。
87號令第14條共五款內容。我們來看一下法條原文: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三)采購人書面推薦。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因為《政府采購法》第34條的規定,作為下位法的財政部87號令,沒有辦法突破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產生供應商方式上的“隨機抽取”四個字。因此,盡管87號令第14條對邀請招標列出了三種產生供應商的方式,尤其是第三種“采購人書面推薦”,可以說是一個創舉,但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實際問題。原因有二:一是“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這一備選供應商數量要求和現實相比有點高;二是隨機抽取,除非造假,否則,誰也不能保證抽取到采購人合理要求的結果。
財政部87號令第3條給邀請招標下的定義為: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我們再來看一下《招標投標法》第10條給邀請招標下的定義: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相比之下,兩者本質的差別只有4個字:隨機抽取。
《政府采購法》已經啟動修法工作,建議在邀請招標的供應商產生方式商刪除“隨機抽取”4個字,這才是在政府采購活動激活邀請招標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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